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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》施行后,四类责任主体有哪些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?
2021年,《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以及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》相继落地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落地也在来的路上,可以看出网络安全行业合规之风并非“微风徐来清风拂面和风细雨”而是“雷霆万钧雷厉风行排山倒海”……
9月1日,《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已正式施行,《规定》主要对网络产品(含硬件、软件)提供者,网络运营者、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、收集、发布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、漏洞收集平台四类责任主体进行管理约束,让我们来看看四类责任主体有哪些“不得不知必须注意一定要知”的事项。
在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下,对漏洞的规范管理,已经成为网络安全保卫战中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,为保障漏洞规范管理的落地,需要四类责任主体的齐心协力。从漏洞的发现,到漏洞的修复、再到漏洞的披露,每一个环节都不可掉以轻心,作为1号责任人(网络安全产品提供者),深信服将担起责任,严格遵守《规范》,与2号责任人(网络运营者)、3号责任人(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、收集、发布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)、4号责任人(漏洞收集平台)共筑网络安全防线,共护网络空间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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